| 標題 | 轉知大陸委員會函有關落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單一戶籍相關規定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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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
| 日期起迄 | 2025-04-28 00:00~2025-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4-28 14:54:53 |
| 訊息內容 |
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設籍或領用護照,即喪失臺灣人民身分,渠等身分已屬中國大陸人民(兩岸條例第2條),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兩岸條例第21條),亦不得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而為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兩岸條例第72條)。各機關(構)學校如使中國大陸人士在臺從事未經許可或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僱 用、留用渠等在臺工作,以致違反兩岸條例規定,恐涉及兩岸條例第83條、第87條相關規定,並須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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