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銓敘部函釋有關公務員手作品之定義及得否販售手作品之判斷事宜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日期起迄 2025-01-17 00:00~2025-03-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1-17 11:50:41
訊息內容

重點摘要如下:
(一)手作品:係指本人運用自身知能自行以純手工或使用工具輔助個人手工製作之物品,未涉及僱用他人生產或以機器大量生產或設廠製售者。惟如涉及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第15條第2項「領證職業」或同條第6項「智慧財產權」範疇,仍須依服務法及相關令釋辦理;涉及「食品」部分,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規定辦理登錄相關事宜。
(二)服務法第15條第6項所定「個人才藝表現」,如涉及手作品製作,須係公務員以展演創作或藝術表演活動展現自身技藝,並於展演上開創作或表演活動現場販售之手作品,始得依該項規定,認屬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三)非屬上開(二)情形,單純分享個人手作品創作理念並張貼個人網路平臺,且不具規度謀作性質而涉及經營商業,認定非屬服務法第15 條兼職規範範圍;惟未主動經營販售,而係他人自行洽詢購買或請公務員代為製作,仍應依同法第15條第2項所定「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之規定認定。
(四)公務員製作、販售手作品之行為,仍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經營商業規定,及依同法第15條第7項規定,不得有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