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請留意。
訊息分類
學務處
公告單位
生活教育副組長
日期起迄
2024-10-14 00:00
~
2024-10-21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14 09:42:14
訊息內容
一、
「111年11月29日前出廠之合格微型電動二輪車,應儘速審驗掛牌,逾期未領用牌照行駛或停放道路者,將有相關罰鍰」
二、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必須依法懸掛車牌及投保強制險方可合法上路。未依法領用牌照上路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面臨新臺幣1,200元至3,600元的罰鍰,並將車輛移置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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