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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113年9月2日僑生聯字第1130502176B號函 辦理。 二、旨揭獎學金申請資格: (一)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 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112學年度 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 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二)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 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三、相關獎學金作業如下: (一)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 112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貴校自行訂定
截止申請日期。 (二)請貴校詳實審查並核對申請資料後,於113年9月27日 (星期五)下班前將「核獎建議名冊」及「撥款清冊」 (如附件)函送僑務委員會,並將名冊及清冊電子檔 (原始可編輯檔)以電子郵件寄送僑務委員會聯絡人林 專員逸瑋(iwlin@ocac.gov.tw),俾利辦理審查及製作 數位及紙本奬狀事宜。 (三)相關審查資料自申請當年度起留校5年備查,不需另送本 會。 四、如有疑問請逕洽承辦人:林逸瑋專員 電話:23272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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