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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台中市政府教育局113年8月22日中市教學字第 1130072050號函及台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 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旨案受理申請期間自113年9月16日(星期一)起至113年10月 15日(星期二)止,其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請填妥申請書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及 導師證明,逐級核章後送請學校初審。各項證明文件如 為影本,請學校於每頁核蓋學校證明章並加註「與正本 相符」字樣。 (二)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由學校統一造冊,並將名冊電子
檔逕寄台中市立崇倫國中魏國鼎老師信箱 (goodharumi@st.tc.edu.tw)彙辦。 1、請務必仔細核對學生姓名有無錯別字,以維護學生領 獎之權益,如需造字,請於名冊備註欄註明。 2、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倘設有國中部者,請區分高中 部、國中部之案件並分別繕造名冊。 (三)請檢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四)請學校依申請學生成績高低順序裝訂相關申請表件紙 本,逕寄台中市立崇倫國中彙辦,寄件地址:40243臺中 市南區忠明南路653號,信封上請註明「113-1臺中市中 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聯絡電 話:(04)23712324分機724,魏老師。 三、獎學金審核結果另函通知,未依規定程序申請(證件不齊、 未經學校認定核章、逾期或個別申請者)視同資格不符,不 另行通知補件,請審慎檢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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