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為辦理113年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有大學以下子女尚在就學者),請同仁於113年9月6日(五)前至人事室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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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
日期起迄 | 2024-08-16 00:00~2024-08-23 23:50 更新時間: 2024-08-16 10:21:30 |
訊息內容 |
一、申請方式: (一)子女就讀國中小者:請至人事室領取申請書。 (二)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者:請至人事室領取申請書並繳驗繳費收據(影本需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三)初次申請(從未在本校申請者):請至人事室領取申請書、繳驗戶口名簿及繳費收據(子女就讀國中小者免附)。 二、注意事項(若有違反下列規定之情事,除應退還所領之補助費外,並應負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 1.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3.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4.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教育部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及高中全面免學費等補助措施,提醒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高中職全面免學費方案:高中職已經全面免學費,不得再重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二、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方案: (一)私立大專院校: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就讀私立大學補助35,800元(每學期),且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與各類減免僅能擇一支領,欲選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同仁,請於收到繳費單時,檢視明細項目是否已扣除「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17,500元(如為家庭年所得90萬以上:減免3.5萬/每年,詳見附件),如已扣除者,請告知子女就讀學校您選擇申請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請該校協助處理,避免重複請領補助費及後續追繳等情形。 (二)公立大專院校: 家庭年所得90萬元以下才符合減免學費資格,茲因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與學費減免僅能擇一支領,欲選擇領取子女教育補助之同仁,請於收到繳費單時,檢視明細項目是否已減免學雜費,如已扣除者,請告知子女就讀學校您選擇申請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請該校協助處理,避免重複請領補助費及後續追繳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