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應如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一案,同仁如有此情形請主動告知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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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
日期起迄 | 2024-05-28 00:00~2024-08-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28 16:20:26 |
訊息內容 |
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即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外,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有符合銓敘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復依服務法第15條第7項規定,上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 本校公務員如有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依服務法相關規定主動告知人事室,俾利辦理後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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