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為辦理112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有大學以下子女尚在就學者),請同仁於113年2月27日前至人事室提出申請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
日期起迄 | 2024-02-16 00:00~2024-02-29 23:50 更新時間: 2024-02-16 14:51:46 |
訊息內容 |
一、申請方式: 二、注意事項(若有違反下列規定之情事,除應退還所領之補助費外,並應負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 1.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教育部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及高中全面免學費等補助措施,提醒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高中職全面免學費方案:高中職已經全面免學費,不得再重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二、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方案: (一)私立大專院校: (二)公立大專院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