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為辦理112學年度第一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有大學以下子女尚在就學者),請同仁於9月8日(星期五)前至人事室提出申請。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日期起迄 2023-08-24 00:00~2023-08-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8-24 08:15:27
訊息內容

一、申請日期:即日起至9月8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

二、申請方式:

 (一)子女就讀國中小者:請至人事室領取申請書。

 (二)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者:請至人事室領取申請書並繳驗繳費收據(影本需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三)初次申請(從未在本校申請者):請至人事室領取申請書、繳驗戶口名簿及繳費收據(子女就讀國中小者免附)。

三、注意事項(若有違反下列規定之情事,除應退還所領之補助費外,並應負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

   1.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   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3.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  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勞工基本工資現為每26,400元)

  4.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 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  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獲部分減免學雜費且該減免未排除本補助者,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 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檢附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