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一、兵役法。二、兵役法施行法。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四、召集規則。五、後備軍人暨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一、辦理對象:(一)緩召三款: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二)逐召四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二、處理時限:(一)公告:民國112年3月16日至4月15日。(二)宣傳:民國112年3月16日至4月30日。(三)受理申請: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
應繳驗證件:一、初次申請:(一)專任教師聘書。 (二)合格教師證影本。 (三)任教合計滿一年證明(同一學校任職之實習年資可併計)。 (四)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二、申請延長時效:專任教師聘書(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
受理單位:人事室主動辦理,惟戶籍地址有異動者,請立即通知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