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依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同法第12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違者依第28條規定,應接受戒菸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