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業經銓敘部以民國 111年6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154674421號令修正發布;刪除附表第4-20號所列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相關文字。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日期起迄 2022-07-05 00:00~2022-07-12 23:50 更新時間: 2022-07-05 09:15:22
訊息內容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業經銓敘部以民國111年6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15467442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附表、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縣府111年6月30日府人給字第1110246097號函銓敘部111年6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154674423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為增進被保險人權益,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爰刪除旨揭附表第4-20號所列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相關文字。

三、附檔發布令影本、修正附表、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