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自111年2月10日起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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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
日期起迄 | 2022-03-09 00:00~2022-03-16 23:50 更新時間: 2022-03-09 13:53:26 |
訊息內容 |
一、依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自110年2月10日施行,其中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