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行天宮資優學生長期培育辦法」,請符合申請條件學生依限提出申請。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註冊組長 李恩廷
日期起迄 2023-02-08 00:00~2023-02-15 23:50 更新時間: 2023-02-08 16:18:28
訊息內容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2月3日府教特字第1120035396號函辦理。

二、培育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表演相關領域,表現優異,且近三年曾參與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國內全國性個人比賽,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二)於教育部公布之最新年度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刊載之體育競賽種類中,個人競賽項目成績表現優異,近三年曾入選國家代表隊或培訓隊,或曾參與國際性具規模之比賽以及國內由中央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個人競賽項目,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1.符合培育條件之申請者中,若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者優先錄取。
 

 2.凡本辦法培育之學業優異組學生,持續升學期間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大學校院之碩、博士班入學許可,經詳細審核與評估後,可繼續給予培育。
 

 3.特殊才能組培育學生,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上述(一)所列國外學校之大學部、碩、博士班入學許可,或國中、高中學生表現特別優異且取得入學許可,均得經個案審核與評估後,亦可繼續給予培育。

三、申請文件:

  1. 申請書。
  2.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3. 申請人自傳 (含個人求學歷程、生涯規劃、家庭經濟環境、社會服務看法、如何運用本獎助學金等。
  4. 指導老師(或所長)推薦書。
  5. 在學證明。
  6. 資賦優異證明(除歷年成績單外,並需檢附參與比賽得獎證明及最具代表性之作品或演出、表現)、(靜態部分提供照片、圖稿或幻燈片等;動態部分提供個人演出、作品、比賽或專長活動項目之動態紀錄影片)。
  7. 足以證明家境困難之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中)低收入證明、財稅證明等相關文件)。
  8. 若有公益服務之證明文件,可提出供評審參考。
  9. 其他足以證明所列狀況之文件。

四、詳情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