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有關哺(集)乳時間相關規定解釋令。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李雅慧
日期起迄 2023-02-08 00:00~2023-02-15 23:50 更新時間: 2023-02-08 09:04:09
訊息內容

一、勞動部112年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號令自即日生效,重點如下:
(一)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二)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二、 檢附解釋令影本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