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112年1月19日府人考字第1120025990號函:一、自112年1月1日起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及報備程序規定,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規定辦理。(詳參112年1月3日轉知行政院訂定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二、縣府將依據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另案訂定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加班費管制規定及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