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提醒>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房屋租金支出,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訊息分類 總務處
公告單位 出納組長 徐翌珍
日期起迄 2024-10-28 00:00~2024-11-08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28 15:51:48
訊息內容

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內容概訴如下

    1. 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改列為特別扣除。
    2.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
    3.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為新台幣18萬元。
    4. 排富規定:訂定排除適用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
    5. 自今(113)年1月施行,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