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銓敘部關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17條第6項所定,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55歲之規定,業經民國113年3月28日考試院第13屆第180次會議決議仍予維持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李雅慧
日期起迄
2024-05-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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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08 08:58:26
訊息內容
一、
查退撫法第17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任職滿5年,年滿60歲,應准其自願退休,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55歲,但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其自願退休年齡至60歲,並由銓敘部每5年檢討1次,報考試院核定之。
、
本案經該部擬具書面檢討報告函陳考試院旨揭會議審議後,決議仍予維持,檢附原函影本1份供參。
1130426銓敘部函:原住民退休仍維持55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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