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2)年2月20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200079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
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公告單位 |
衛生組長 黃淑貞 |
日期起迄 |
2023-03-01 00:00~2023-04-30 23:50
更新時間: 2023-03-01 13:53:11 |
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25211號函辦理。 |
(一) |
刪除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
2、 |
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
3、 |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
4、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
8、 |
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站)、救護車及復康巴士。 |
(二) |
另考量非所有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均需佩戴口罩,以及配合目前防疫政策放寬,爰刪除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之相關防疫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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