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及獎學金實施計畫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註冊組長 張壹婷
日期起迄 2026-09-11 00:00~2026-09-18 23:50 更新時間: 2026-09-11 09:57:34
訊息內容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9月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5702837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 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學校依照本要點規定,確實查核學生身分證明文件並檢齊學生身分證明文件(請將申請學生姓名以色筆標示),未具原住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檢具申請合格名冊(請參閱實施計畫)並逐級核章完成初審後,依限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 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 學業優秀獎學金:第1學期請於115年9月29日前、第2學期請於116年3月12日前,檢具申請合格名冊(請參閱實施計畫)並逐級核章完成初審後,於期限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 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請各校於115學年度第2學期時進行原住民資格審查後向本府提出申請,相關紙本資料請於116年3月12日前提交(如有競賽成績於116年3月12日至116年4月12前公告,請再另行送件辦理)。
四、 本縣縣立高中請將高中部及國中部分別造冊。
五、 本獎學金需經校內初審後,再由學校統一送出申請,經本府教育處複審後函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查。逾期申請或個別送件申請,皆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申請資料不齊全、學校申請合格名冊或申請書缺漏相關資料與簽章,或使用錯誤申請表格等情形,概不受理。
六、 本獎學金申請所需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與「學校承辦人職章」,爰此,學校承辦人亦需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以維護申請學生之權益。
七、 本獎學金申請所需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與「學校承辦人職章」,爰此,學校承辦人亦需協 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以維護申請學生之權益。
八、 錄取名單將另函公告,申請本獎學金各項表件無論錄取否,均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