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財團法人台中縣林賴足女士教育基金會辦理115學年度國中助學金(校內申請:9/17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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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 公告單位 | 註冊組長 張壹婷 |
| 日期起迄 | 2026-08-19 00:00~2026-08-26 23:50 更新時間: 2026-08-19 10:56:37 |
| 訊息內容 |
財團法人台中縣林賴足女士教育基金會 115學年度國中助學金申請辦法 一、為啟發學生付出與收穫對應之正確價值觀,培養自信心及尊嚴。 二、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延伸訂定之。 三、在學學生因單親或失親、家庭突發變故、家境清寒,致求學過程有所阻礙,得申請 本項助學金。 四、本學年完成志工服務時數共40小時,需在校內完成服務時數並由學校規範服務範圍及內 彙整記錄(於校外進行志工服務皆不能計算)。 五、申請對象:公私立國中在學學生;申請學生需品行端正。 六、申請地區:限台中市、南投縣市、彰化縣市之學校。 七、本學年本會將核准名額:40名。(基金會保留更改各項名額之權利) 八、申請方式:請見附件檔,自行下載資料表格,由學校審核後提出申請寄至本會。 九、推薦名額:每校限一名,超出恕不受理。 十、助學金額:每名新台幣玖仟元整,發放時間於審核通過一個月完成。 十一、申請期限:自115年8月31日至9月24日止;以郵寄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十二、應附證件:本會申請書(需蓋關防及學校職章)、成績單影本、在學證明書及個人資料 告知義務履行說明書。(若為新生,因無成績單請附在學證明) 十三、入選通知:本會於評選後,將專函通知入選學校並公布於官網,未入選學校則不 另行通知。學校應於收到通知10天內,將學校收據/領據、學校之存摺帳號影本寄至 本會。以利後續進行匯款至學校公庫作業,逾期視同棄權。 十四、學年度結束後,由學校承辦人員將志工服務記錄表、心得報告於116年6月底前 (以郵戳為憑)寄回本會存查,逾期或未交者,隔年將取消申請資格一年。 十五、學生於就學期間,倘若因故無法繼續執行志工服務,原有之名額可由學校自行決定 更改為其他學生;但須先備妥學生資料,連同申請書以書面方式先寄回本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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