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請擬於116年申請自願(含屆齡)退休之公務人員,於本(115)年5月26日前至人事室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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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吳俊憲 |
| 日期起迄 | 2026-05-20 00:00~2026-05-27 23:50 更新時間: 2026-05-20 13:33:22 |
| 訊息內容 |
一、本案調查對象為116年申請自願(含屆齡)退休之公務人員,申請人須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及第19條等規定所定退休資格條件。 二、如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三、請申請人審慎擇定退休日期及支領退休金種類,應避免於縣府經費編列後復撤銷或變更退休申請。於登記報府後,無特殊原因請勿提前申請退休,或衍生退休審定後再行撤銷之情事。未及登記116年退休有案者,如因本人重大傷病或照顧年邁家屬等特殊原因而欲申請退休,請檢附敘明特殊原因之簽案及佐證資料,另案函報縣府同意。 四、本退休意願調查僅為退休經費預算編列之參考,實際退休生效日、年資及相關給與仍需以退休案件審定結果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