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依據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吳俊憲
日期起迄 2025-10-07 08:00~2025-10-20 23:50 更新時間: 2025-10-07 13:17:35
訊息內容

一、依彰化縣政府114年10月7日府人力字第1140389607號函辦理,併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二、教師職前如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且符合函文條件,可申請辦理改敘,並溯及至114年9月24日提敘生效。如有符合案內情形,請於114年10月20日以前繳交敘薪通知書及離職證明書資料送人事室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