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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函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請查照。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吳俊憲 |
| 日期起迄 |
2025-10-03 08:00~2025-10-20 23:50
更新時間: 2025-10-03 13:54:06 |
| 訊息內容 |
- 依彰化縣政府114年10月2日府人力字第1140386436號函辦理,併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 查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 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自114年9月22日起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 如有符合案內情形,請於114年10月20日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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