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修正「彰化縣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訊息分類 輔導室
公告單位 輔導組長 廖自強
日期起迄 2025-09-16 00:00~2025-09-30 23:50 更新時間: 2025-09-16 15:12:44
訊息內容

彰化縣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
修正規定
一、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
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設本縣
學生輔導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縣長兼
任之,另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
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相關專業人員,包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
師及精神科醫師。
(二)前款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
(三)教育行政人員。
(四)學校行政人員,包括輔導主任。
(五)教師代表,包括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
(六)家長代表。
(七)學生代表。
(八)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
前項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
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