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修正規定一、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設本縣學生輔導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縣長兼任之,另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一)相關專業人員,包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精神科醫師。(二)前款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三)教育行政人員。(四)學校行政人員,包括輔導主任。(五)教師代表,包括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六)家長代表。(七)學生代表。(八)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前項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