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本府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失能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費用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辦理。 |
二、 |
本要點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
三、 |
已領有政府機關之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獎學金性質之補助不在此限),學校應就已領有項目金額予以扣除後,覈實計算請款項目及金額。 |
四、 |
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雜費、主食米、副食費、制服費、書籍費;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恤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 |
五、 |
享有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 |
(二) |
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以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復學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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