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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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公告單位 | 註冊組長 張壹婷 |
日期起迄 | 2024-11-26 00:00~2024-12-03 23:50 更新時間: 2024-11-26 15:09:30 |
訊息內容 |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13年11月25日移署移字第11301397482號函辦理。 二、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特研訂旨揭計畫。 三、有關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1、報名期間:自114年2月21日(星期五)起至114年3月21日(星期五)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連同應檢附文件,於114年3月28日(星期五)前寄至內政部移民署,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獲獎名單公告:預計114年5月底。 (二)申請對象: 1、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9款、第10款、第2項或第3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25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第5目、第8條、第10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15條第1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第1款或第3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6)第1款及第2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2、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2)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三)核發獎項及金額: 1、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2、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四)放寬國小組名額為「每滿30人得申請1名」:考量國小組新住民子女占總核發人數35%,且國小組之獎金核發金額較低,爰放寬國小組名額,由原規定「每滿60人得增加1名」,放寬至「每滿30人得增加1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