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依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變更或停辦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停辦學校:指原學校組織編制裁撤(併),停止辦理國民教育,不再進行教學活動之學校。(二)指定學校:本府指定接管裁撤(併)校區之學校。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因原學校停辦致就學環境改變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一)停辦當年度在校學生。(二)停辦當年度預計入學新生。停辦公告日前,前項在校學生應取得原學校學籍,新生應設籍原學區。四、申請人就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一)學生已畢業。(二)轉學至其他縣(市)者。五、本府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一)一次性助學金:補助學生每人新臺幣(下同)二萬元整。(二)學校服裝費:補助學生長、短袖服裝及外套各一套,每二年補助一次。(三)早餐費:補助學生每人每月一千元整。(四)交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