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請擬於114年申請自願(含屆齡)退休之教育人員,於本(113)年5月22日前至人事室登記。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黃麗焄
日期起迄 2024-05-17 00:00~2024-05-24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17 15:26:08
訊息內容

一、申請之教育人員須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及第20條等規定所定退休資格條件。

二、如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1、適用指標數(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指標數為「83」且至少需「年滿50歲」。

2、未適用指標數:任職滿15年,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休者,需年滿58歲。

三、本退休意願調查僅為退休經費預算編列之參考,實際退休生效日、年資及相關給與仍需以退休案件審定結果為準。

四、為避免於縣府經費編列後復撤銷退休申請,影響相關預算執行,請審慎擇定退休日期及支領退休金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