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研習轉知:「113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師資獎勵及補助計畫」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教學組長 林桂詩
日期起迄 2024-03-11 00:00~2024-06-30 23:50 更新時間: 2024-03-11 16:45:36
訊息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3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0248號函辦理。

二、旨案補助事項摘要如下:

(一) 以下所稱教師:為任職學校編制內具合格教師證之正式教師(合格教師證且聘期3 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二) 補助項目:

1.補助學校實施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課程之教材資源費用

   (1)補助基準:以每師1萬元、每校最高2萬元,作為學校實施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所需之材料、耗材、教材或教具、學生獎勵品及其他相關教學材料費。

   (2)各校就同一名教師申請本項補助經費以一次為原則(含以前年度),如遇教師介聘異動任職學校,亦不再重複補助

   (3)本經費規劃運用依該校教授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課程教學人員共同決議後,依學校主(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2.補助學校課務調整所需鐘點費

   (1)補助對象: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經學校同意113學年度仍在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且排定課表仍有實際授課節數之教師。

   (2)補助條件:學校為提供前項教師每週減授2節課時間進行學分班課業準備,所需進行課務調整、公假排代或超時授課衍生之鐘點費

   (3)倘教師於第二專長學分班有休學、退班等無實際修讀學分班之情形,或已由其他計畫減授課鐘點至無實際授課節數情形者,應予排除。

   (4)補助基準: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最高補助24萬元。各校就該名符合資格教師以申請1次經費為限(含以前年度)。

(三) 執行期程: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四) 申請方式:

1.申請期限:請於113年8月9日(星期五)前(免備文)送府提出申請。

(1)郵寄地點:彰化市中山路二段 416 號 7 樓(教育處學管科劉曉君老師收)。

(2)信封請備註: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師資補助計畫。

(3)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時應檢附核章後之「113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師資補助計畫學校申請清冊」及相關佐證資料

(1)補助學校實施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課程之教材資源費用:請附教師證影本+語言證書影本+教師任教課表(課表請加蓋單位章)

(2)補助學校課務調整所需鐘點費:請附教師證影本+教師任教課表(課表請加蓋單位章)+113學年度二專班受訓函文等。

三、檢附「113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師資獎勵及補助計畫」及「學校申請清冊」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