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理113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5、6章。 四、「召集規則」。 五、國防部頒「後備軍人暨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未達除役年齡)之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經審查核定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比照緩召三款時程。 三、緩逐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2年3月16日至112年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12年3月16日至112年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2年4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 合格教師證、畢業證書、專任教師聘書、課表(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者須檢附)、退伍令、國民身分證等影本證件,及任教合計滿一年證明(申請時於同一學校任職之實習年資可併計)。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2年者): 專任教師聘書(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受理單位:向本校人事室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2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112年10月31日)提出申請【處理名冊一式五份請以A4紙張繕製】,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3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緩召辦理均請辦理至各階級除役年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