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5章。 四、「召集規則」。 五、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六、國防部頒「後備軍人暨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七、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未達除役年齡)身分之現任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比照緩召三款時程。 三、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1年3月16日至111年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11年3月16日至111年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1年4月1日至111年10月31日。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 聘書、教師證書、畢業證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分證等證件影本,非師院校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等影本證件。 二、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1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兼任主任組長仍須檢附課表)(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受理單位:向本校人事室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1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10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處理名冊一式五份請以A4紙張繕製】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2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緩召辦理均請辦理至各階級除役年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