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及推薦表
訊息分類 訊息公告
公告單位 訓育組長
日期起迄 2026-02-24 00:00~2027-03-03 23:50 更新時間: 2026-02-24 10:17:55
訊息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8日臺教師(一)字第1152600261號函及旨揭「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辦理。
二、教育部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並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
教育業務推動,特辦理旨揭獎項並訂定發布「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如附件1),獎項類別分別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與教學、活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
發展學生藝術教育相關社團(團隊)、推動藝術教育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具有績效之學校。
2、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人才、推動地方藝文特色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機關構、團體。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計、開發教材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從事藝術教育研究、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劃、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有具體貢獻者。
3、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三、獎項推薦方式: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機關(構)、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本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115年 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
理,佐 證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本獎專屬網站(網址:https://web.arte.gov.tw/aecp/);惟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學校,請逕送該署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體、學校,請於115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115年6月30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函送國立
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佐證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本獎專屬網站。
四、如有填表相關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檢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