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規定,溯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增修規定如下:(一)提高健康檢查補助額度之人員:1、「本府暨所屬簡任非主管人員」,每2年受檢1次補助1萬元。2、「職務列等跨列薦任第9職等非主管人員」及「本府暨 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50歲以上之公教人員、工友(含技 工、駕駛)、測量助理、駐衛警察及於現職機關連續服 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符合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要件之年度計畫型聘僱人員)」,每2年受檢1次補助6,000元。(二)增加健康檢查補助運用彈性之人員:本縣警察局40歲以上具高風險職務並實際從事外勤工作員警及消防局40歲以上高風險職務人員,增加累計2年受檢1次補助1萬2,000元之彈性運用規定。(三)因應地方政府職務列等調整案,增修健康檢查補助適用之 人員:1、新增「副秘書長」職務,適用每年受檢1次補助1萬6,000 元,或累計2年受檢1次補助3萬2,000元規定。2、原組織編制為「秘書」(總核稿秘書)職稱修改為「主任秘書」,仍適用每2年受檢1次補助1萬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