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
訊息分類
不分類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日期起迄
2026-01-02 00:00
~
2026-01-09 23:50
更新時間: 2026-01-02 08:58:35
訊息內容
府函.pdf
保訓會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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