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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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
| 日期起迄 | 2025-10-15 00:00~2025-11-30 23:50 更新時間: 2025-10-15 09:02:36 |
| 訊息內容 |
除第三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外,餘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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