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及主任候聘人員甄選著作給分審查要點第10點第1項規定「7年內」,係指由收件截止日往前推算7年。爰此,114學年度送審作品發表期間須為107年11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止,以送件佐證資料所載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