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114年度「彰化縣志願服務獎勵」
訊息分類 訊息公告
公告單位 訓育組長
日期起迄 2025-08-11 00:00~2025-08-18 23:50 更新時間: 2025-08-11 08:47:35
訊息內容

一、依據本府114年7月9日府社工助字第1140268197號函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法及彰化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
務工作,服務年資滿2年,服務時數1,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
(一)服務年資滿2年,服務時數達1,000小時。
(二)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1,500小時。
(三)服務年資滿5年,服務時數達2,000小時。
三、符合前述申請資格並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申請頒授本縣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及金牌獎,符合獎勵辦法資格者,每人每年擇一申請等次獎項,惟同等次獎項之頒授, 以每人一次為限。
四、為落實高齡友善城市計畫,請貴校(單位)推薦績優長青志工人選 ,請以服務年資滿2年,累計服務時數達 1,000小時以上者提報,本獎項因名額有限,各單位限1名,並不得與說明二之獎項重複。
五、志工服務時數起算為該名志工完成基礎訓練及各類別特殊訓練隔天,至114年5月31日止之服務時數,並請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
六、請貴校依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開立績效證明書(如附件1)及獎勵事蹟表(如附件2)務必以直式格式填寫開立。另為落實操作衛生福利志願
服務整合資訊系統,請各單位確實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https://vols.mohw.gov.tw/,建置志工基本資料、服務時數及表揚獎勵等資料。
七、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 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
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 ml)翻譯。
八、請貴校(單位)收齊下列表件,於114年8月20日(星期三)前送達本府教育處王珮縫老師收,郵戳為憑,逾時不候。另將彰化縣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4年彰化縣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案)傳至承辦人信箱:pong0425@email.chcg.gov.tw。
九、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本府社會處-業務專區-志願服務專區(https://soci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x?topsn=770&cate_id=1269&data_id=25292),各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