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7條,業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以交運字第11350078406號、台內警字第113087246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3年6月30日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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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訊息公告 | ||||
| 公告單位 | 生教組長 | ||||
| 日期起迄 | 2024-07-08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7-08 13:36:50 | ||||
| 訊息內容 |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七條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參加扣抵違規點數講習,由受理申請機關開立講習通知單,通知講習時間、地點及繳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