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3年3月8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0855號函辦理。二、因應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0496A號令訂定發布,自113年3月8日施行。三、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所定事項已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7條授權,新訂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爰參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停止適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