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防疫隔離假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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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訊息公告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
日期起迄 | 2021-09-23 00:00~2021-09-30 23:50 更新時間: 2021-09-23 09:11:40 |
訊息內容 |
主旨: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9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948號函辦理。 二、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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