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為維護學生權益,加強宣導學生申訴權益理念及學生申訴制度知能,以落實學生申訴制度。
訊息分類 訊息公告
公告單位 生教組長
日期起迄 2021-09-19 00:00~2022-07-31 23:50 更新時間: 2021-09-19 08:02:22
訊息內容

主旨:為維護學生權益,加強宣導學生申訴權益理念及學生申訴制度知能,以落實學生申訴制度。
說明:
一、學校於作成重大影響學生權益之措施前,應提供預警制度,給予學生意見陳述機會,並與學生充分溝通;

學校作成行政處分或非屬行政處分之公權力措施時,應記載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向學校提起申訴之方式、

期間及受理單位;必要時,得函請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二、依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第3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訂定學生申訴相關法規並函知各校,

請各校確實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保障學生權利。學校除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外,並於相關會議、

研習、座談會實施宣導,強化師生法治教育、學生權利救濟等知能,以落實學生申訴制度。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20-1 條

3.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本法 110.05.26 修正公布之第 54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54 條
2.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