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教育部有關110年表揚社會各界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實施計畫1份(如附件)
訊息分類 來文宣導
公告單位 生教組長
日期起迄 2021-01-15 00:00~2021-01-22 23:50 更新時間: 2021-01-15 09:05:20
訊息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6日臺教學(五)字第1100001469號函辦理

二、110年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標準如下:

(一)以民間人士或團體優先,公務人員次之。

(二)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

(三)同一事蹟曾接受中央部會之院、部、會、署、局表揚者,不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或表揚。

(四)反毒具體事蹟以連續性、長期性事蹟優先,偶發性、短暫性事蹟次之;惟具體事蹟期限:自109年3月起至110年2月底。

(五)公務機關或人員5年內、社會人士或民間團體3年內曾獲選為全國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者,不予推薦。

(六)事蹟不符預防宣導性質者,以不提報為原則。

(七)中央機關及其二級機關,評選事蹟如為法定業務執掌範圍,以不提報為原則。

三、各校倘有適合表揚者 (以1名團體或個人為限,超過提報員額者,不予審查),請填具推薦表1式3份、推薦名冊1份及25頁以內佐證資料(1份)於110年1月28日(星期四)前將免備文紙本逕寄至本縣特教資源中心(彰化市泰和路二段145巷1號謝惠芳個管師收),電子檔傳送至a610x3@email.chcg.gov.tw,由本府教育處初審後送至教育部進行評選,無薦送者毋須函復,逾期不受理。

四、表揚方式:由本年度主辦機關衛生福利部以行政院名義製作獎牌(獎盃)及獎狀,於適當場合恭請總統或行政院院長頒發(獲選之軍職人員核予記功2次,獎狀不列入軍職人員候晉資積分)。

110年表揚社會各界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