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請注意時效性,以免權益受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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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0-06-02 00:00~2011-06-02 00:00 更新時間: 2010-06-02 10:41:18 |
| 訊息內容 |
一、「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九條規定:「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定:……。 二、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依此,公立學校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生效期,均以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故應留意送件時效,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三、進修及申請改敘時職務應為現職中小學教師,教師進修應經服務學校同意;不得有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等相關規定。 四、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係按新取得之學歷核薪(取得較高學歷之起敘標準為:碩士自245元、博士自330元起敘),再「採計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至本職最高薪為止,並自審定之日改敘生效。惟「進修期間(含寫論文)」之年資應予扣除,不得再予以採計提敘。另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之事實,尚毌須計入進修期間,仍可予以採計提敘。 五、有關7月31日以前及8月1日以後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之權益差異詳如下: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日期權益差異, 7月31日以前(含7月31日以改敘後薪級參加當學年度成績考核如考列四條一款或四條二款,並依考核結果再晉一級。8月1日以後(含8月1日)改敘後薪級不得作為上學年度成績考核之基薪。 六、請同仁於取得較高學歷(碩、博士)證書後,立即填妥改敘申請書(附件請至人事室領取或自行下載)併同相關證件送達人事室,俾憑辦理改敘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