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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屬性及名稱一覽表
※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如下: 1.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時限通報。 2.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 3.前項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小時。
※前項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緊急事件: 1.學校、機構師生有下列情形: (1)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2)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 (3)人身受到侵害(身體受到傷害)。 (4)因人身自由遭重大侵害,致有死亡、重傷或失蹤之虞。 (5)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2.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3.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 4.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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