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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調整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金額及相關規定,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為維護公教人員身心健康,並促其自主健康管理,爰修正旨揭規定,並溯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本次增修規定如下: (一)提高健康檢查補助額度之人員: 1、「本府暨所屬簡任非主管人員」,每2年受檢1次補助1萬元。 2、「職務列等跨列薦任第9職等非主管人員」及「本府暨 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50歲以上之公教人員、工友(含技 工、駕駛)、測量助理、駐衛警察及於現職機關連續服 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符合中央機關(構)員工一 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要件之年度計畫型聘僱人員)」,每2年受檢1次補助6,000元。 (二)增加健康檢查補助運用彈性之人員:本縣警察局40歲以上具高風險職務並實際從事外勤工作員警及消防局40歲以上高風險職務人員,增加累計2年受檢1次補助1萬2,000元之彈性運用規定。 (三)因應地方政府職務列等調整案,增修健康檢查補助適用之人員: 1、新增「副秘書長」職務,適用每年受檢1次補助1萬6,000 元,或累計2年受檢1次補助3萬2,000元規定。 2、原組織編制為「秘書」(總核稿秘書)職稱修改為「主任秘書」,仍適用每2年受檢1次補助1萬元規定。 二、為利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瞭解本次健康檢查補助調整內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彙整表容,檢附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彙整表1份 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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