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銓敘部函釋有關公務員手作品之定義及得否販售手作品之判斷事宜一案,請查照。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月2日部法一字第11457794282號函辦理,併附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附件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