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公保部依113年1月5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條文規定,有符合修正規定同仁請自113年1月5日起10年內向公保部申請公保生育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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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4-01-31 00:00~2024-02-07 23:50 更新時間: 2024-01-31 10:03:11 |
訊息內容 |
主旨:依113年1月5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條文規定,本部業配合修訂辦理公保業務報送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書表,請逕自本行全球資訊網下載後依規定辦理,敬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