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銓敘部令補充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5條之1及其施行細則第51條之1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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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0-03-18 00:00~2011-03-18 00:00 更新時間: 2010-03-18 09:49:04 |
| 訊息內容 |
一、依本室案陳縣彰化縣政府99年3月10日府人三字第0990057041號函轉銓敘部99年3月3日部退一字第993153715 1號令辦理。 二、旨揭令釋以:「已領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老年給付後轉投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嗣於94年1月21日以後退出公保並僅改投勞保職業災害保險(未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無法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須俟其再『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法規退休(依法退職)時』另檢附權責單位出具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核付退休金之證明文件,比照公保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本令發布前業已符合上開規定者,得自即日起(視為得請領之日),於5年請求期間內,依上開規定申請辦理。」 三、檢附銓敘部令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