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本縣長期代理教師99年7月2日及3日補行上課薪資核發及勞健保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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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0-03-18 00:00~2011-03-18 00:00 更新時間: 2010-03-18 09:47:48 |
| 訊息內容 |
一、查本縣縣立學校代理教師聘期自94學年度起,其聘期應在每學年開學前1日至次年7月1日期間內依實際需要訂定之(代理原因消失即應終止聘約)。 二、其次,本縣98學年度第2學期99年2月11日、12日、19日等3日調整放假,並於99年7月1日至3日補行上班上課。 三、綜上,有關本縣長期代理教師99年7月2日、3日補行上課薪資核發方式如下: (一)長期代理教師如於99年2月19日前已聘任,且99年2月12日、19日等2日已有支薪者,其於99年7月2日及3日上課,係補99年2月12、19日等2日調整放假之課務,前已支薪,本府不另支薪,但得支付勞健保機關補助費用。 (二)99年2月22日(含)以後聘任之長期代理教師,其於99年7月2日及3日上課,係補99年2月12日、19日等2日調整放假之課務,學校得依實際補課日數發給代理薪給。 |